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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清理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清理和查处的内容
  (一)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破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违法占地、违法批地、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以租代征”以及违规供应别墅用地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等。
  (二)征地中严重侵害农民利益情况,包括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等。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有案不查、以罚代责、做表面文章,在对土地违法责任人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违反实施行政处分办理程序、要求和其它错误行为等。
  (四)闲置土地。
  (五)在土地违法行为中谋取个人私利等涉及商业贿赂的问题。
  四、工作方法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及国土资源部17号、22号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紧急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66号文件以及本方案的内容要求,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清理。通过清理,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登记,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纠正。通过清理、处理和纠正,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土地管理的规章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市、县清理和查处的情况进行抽查。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国土资源部17号、22号紧急通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66号文件精神,正确认识当前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重大意义。把清理、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和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各项制度,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公开查处典型违法案件。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对清理出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结果。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要做到既处理事,又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政策界线,严肃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查处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22号紧急通知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未依法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的,按非法批地从重处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以租代征”的,按非法占地和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从重处理。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国务院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的,按非法批地处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供地政策供地的,按非法批地处理;擅自占地或骗取批准占地的,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理。
  (四)严明法纪。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严明法纪、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对非法批地和暗中支持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置国家政令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必须公开曝光,从重处理;对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到位即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把手”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有案不查,以罚代责,做表面文章,或者在对违法责任人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市、县,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该市、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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