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丽苑彩丽园53~58号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津价房地〔2005〕89号)
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丽苑彩丽园53~58号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备案》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13号),你公司在河东区丽苑居住区彩丽园建设的53~58号楼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物价局《关于彩丽园53~58号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19号)中每建筑平方米3350元的规定。每幢楼各门栋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你公司的备案价格,具体备案价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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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 号 │ 53号楼 │ 54号楼 │ 55号楼 │ 56号楼 │ 57号楼 │ 58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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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 价(元) │ 3330 │ 3360 │ 3340 │ 3370 │ 3350 │ 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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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均价(元)│ 3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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