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荐本行政区域内具备条件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单位;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基地县申请、考核与审批
第十四条 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以县(含县级市、区)为单位,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组织申报,由县农业局或水果局具体承担实施。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县均可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向地市农业局提交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基地县农产品种类、规模面积、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组织措施、资金投入及年度计划等。
第十六条 地市农业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审批。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委托专门检测机构对基地县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等进行实地检测,聘请有关专家对基地县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由自治区农业厅与基地县签订《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颁发“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资格证书和牌匾;审查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 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实施期限为三年。实施期内,基地县应按照《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基地县提出的验收申请,自治区农业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县进行考核和验收。符合条件的将授予“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称号,颁发合格证书和牌匾,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并上报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基地县,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半年后可再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提出复审申请重新考核换证。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基地县,将作为自动弃证处理,收回牌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条件的示范基地县,应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厅报告,待条件恢复并经自治区农业厅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无公害农产品。如发生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