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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基地县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优势。建有经自治区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等龙头企业,并形成专业化和产业化生产。基地县无公害生产区域连片,单一产品种类生产规模为:粮食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4万亩以上,水果、茶叶种植面积分别在5万亩和2万亩以上,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种植技术占总面积90%以上。
  第八条 基地县应具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和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有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能够对基地县产地环境和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实行质量检测监控;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户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技术到位率高。
  第九条 基地县应具有较高的农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境内所有农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禁用农资产品,要求设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专用农药和专用肥料的专营店或专柜。农资经销人员要经过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用药、用肥的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基地县内非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确实需要使用禁用农资产品的,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条 基地县应具有管理无公害农产品产销工作的机构,有较完善的农产品产销机制,产销组织化程度高。基地县内建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内设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市场实行“准入制”制度,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实行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章 基地县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
  (二)负责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规划、审批、验收、发证、公告和复审工作;
  (三)负责对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地市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广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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