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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农业办发[2006]5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
  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以下简称基地县),是指我区主要农产品主产县在一种或一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等标准,产地和产品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在我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起到示范作用,经审定符合示范县创建条件的县。
  第三条 基地县实行证书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证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证书》由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和颁发。

第二章 基地县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基地县为广西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制定有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规划,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具有明显的地方发展优势,符合当地农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基地县制订并实施一整套完善的保证无公害农产品产销工作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扶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政策措施;资金投入有保证;主要宣传媒体开设有无公害农产品宣传专栏;干部群众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消费意识和素质较高。
  第六条 基地县的大气、水源和土壤等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标准。农产品生产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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