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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进口设备清单的审核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与“确认书”或“进口证明”同时出具,由省商务厅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应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进口证明”进口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2、对于进口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在出具“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分批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商务厅分批确认并加盖进口设备审核专用章。
  3、对于省商务厅已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部分进口设备的,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
  (2)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附对照表);
  (3)变更后的进口设备清单;
  (4)省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商务厅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由省商务厅在变更后的进口设备清单上加盖进口设备审核专用章。不同意变更的,由省商务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企业凭加盖进口设备审核专用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和其他相关文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的原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书”,其免税额度应为:投资总额(增资)-基建投资额-国内设备及其他采购额-企业流动资金-中外方非现金出资(设备出资除外)。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既涉及鼓励类,又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的,其“确认书”申请及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经营范围项下的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三)“五类企业”申请出具“进口证明”时,其免税额度不应超过“自有资金”的额度。“五类企业”再次申请出具“进口证明”时,其免税额度不应超过扣减后的“自有资金”的额度。为企业出具“进口证明”后新增“自有资金”可作为“自有资金”的额度,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外商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出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被并购企业已达产,原则上不再办理“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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