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商外资字[2006]74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范围
(一)根据《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商务部门一次性审批的限下鼓励类外资企业的“确认书”;
(二)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其他相关规定,应由商务部门批准的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确认书”;
(三)服务贸易领域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四)外商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五)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确认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商务厅负责出具的“确认书”;
(七)对已设立的限下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进口证明”。
上述限上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书”,通过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审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