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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统一规范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统一规范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杭价服〔2006〕158号、杭卫发〔2006〕22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
  关于印发《关于统一规范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统一规范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关于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及《关于统一规范省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221号)等有关规定,为统一规范我市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一)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60元/床日,二人间50元/床日,三人间40元/床日,四人间3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20元/床日。
  (二)未配备单独卫生设施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统一为:一人间45元/床日,二人间35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四人间20元/床日,五人及以上病房12元/床日。
  (三)母婴同室病房在同类普通病房的基础上加10元/床日(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5元/床日,使用气垫床加收5元/床日。
  各类加床床位费标准为10元/床日,产科婴儿床6元/床日。封闭式精神病房为30元/床日。
  各医疗机构可在上述床位费最高标准内,根据本院病房的建设年代、设施配备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二、普通病床的基本配置包括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员服、热水瓶、废品袋(或篓)等。
  医疗机构除收取规定的床位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空调、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三、为减轻低收入患者经济负担,医疗机构必须按不低于实际床位数10%的总量开设20元/床日以下的床位,开设的相关病房的房号、病区、基本配置、价格等情况,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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