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37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降低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包括新建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接管登记收费。
二、降低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我市金融机构处置非住宅房地产抵押物的收费仍按《关于我市金融机构处置非住宅房地产抵押物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02]52号)执行。
四、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证。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通知相关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附件: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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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计算单位(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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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新建登记 │ 房屋造价的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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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变更登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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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继承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的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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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分析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的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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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更名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的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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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合并登记 │标准房价总值或固定资产转│ 1‰ │ │
│ │ │ 帐金额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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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改扩建登记 │ 改扩建部分投资额的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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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转移登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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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买卖登记 │ 买卖房价总额的 │ 双方各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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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典当登记 │ 典 价 │ 双方各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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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赠与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的 │ 双方各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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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交换登记 │ 标准房价总值的 │ 双方各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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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价拨登记 │ 价拨金额的 │ 双方各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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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调拨登记 │ 固定资产转帐金额的 │ 双方各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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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抵押登记 │ 抵押金额的 │ 双方各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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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接管登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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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建房屋 │ 房屋造价的 │ 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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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旧有房屋 │ 标准房价总值的 │ 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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