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普通路桥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0.6到元/吨车次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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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车货总质量≤10吨 │10吨<车货总质量≤49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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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路桥 │ 1.5元/吨车次 │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收费金额不足10元│
│ │ │ 0.6元/吨车次 │ 的按10元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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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限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五、其他
(一)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二)以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标注吨位为依据,划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车型类别,据此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行驶U型车辆征收通行费的处理,除能够提供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维修、住宿等发票外,以该车进出站间隔时间乘行驶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公里/小时)计算出行驶里程后,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如果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
(五)已通车并公布收费标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特大桥和普通路桥收费站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