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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06]47号 2006年3月22日)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转正的函》(鲁环函[2005]3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该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3]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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