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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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