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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的通知

  7.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打击违法开采的工作实施监察。按照管理权限,对在打击违法开采工作中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山和利用职权纵容、包庇违法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8.电力部门要加强矿山供电管理,严禁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对依法关闭的矿山,应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四、严肃责任追究
  (十四)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矿山要依法严厉查处。
  1.非法矿山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矿产品以及采掘设备,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后予以关闭。
  2.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矿山的负责人(包括组织者)和实际控制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对矿山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区(县)政府要切实维护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对在打击过程中不积极、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区(县)、乡(镇)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在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矿山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区(县)政府辖区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矿山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辖区内发生2起或2起以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或者发生1起或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凡发生5起或5起以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或者发生2起或2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除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外,还要给予主管区(县)长警告处分;凡发生3人或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要给予主管区(县)长、乡(镇)主要领导记过处分,给予乡(镇)主管领导撤职处分。
  (十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矿山安全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渎职的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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