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对辖区内各类矿山安全生产和建设情况的监管职责,发现有非法或违法生产矿山,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十三)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电力等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管、监察职责。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采矿秩序监管,负责组织对已关闭矿山和非法开采、私挖盗采的矿点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和非法开采、私挖盗采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非法开采行为,要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及时注销或吊销决定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并对暂扣、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情况进行公告。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超层越界开采造成严重后果的矿山,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专项和定期监察职责,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地区矿山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矿山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矿山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组织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停产整顿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对停产整顿矿山进行验收;对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煤炭行业监管职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经整顿后仍不具备煤炭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登记事项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核发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应当依法责令其及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注销手续,或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及超范围经营、擅自组织生产的矿山,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6.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矿山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矿山违反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破器材行为,负责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负责收缴关闭矿山的民用爆破器材,注销关闭矿山法人的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已注销许可证的矿山停止使用爆炸物品,核对爆炸物品存量,将剩余爆炸物品安全运送至指定爆炸物品库存放;负责矿山关闭现场秩序维持,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