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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的通知

  2.区(县)政府做出关闭矿山决定后,应书面报告市政府,并自责令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通告。同时,将关闭矿山名单正式函告市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煤炭行业管理(仅适用于煤矿,下同)、煤矿安全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上述部门要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
  3.关闭矿山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是吊销相关证照;二是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是停止供电,拆除矿山生产设备及供电、通信线路;四是封闭、填实矿山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是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4.按规定应当关闭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在关闭决定发布后1个月内关闭到位。
  二、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本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矿产资源整合的规划,明确矿产资源整合的范围、规模和操作程序,落实各部门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区(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六)坚决依法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资源的矿山。
  (七)纳入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应当是获得相关部门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矿产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不得纳入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当办理注销证照的手续,并一律予以关闭。
  (八)对纳入整合范围内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煤矿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九)矿产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的矿山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整合后的矿山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才能生产,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
  (十)整合后的矿山要进一步规范生产系统,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从根本上提高生产安全性。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
  (十一)区(县)政府要维护好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本辖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打击非法开采、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工作,具体包括:关闭取缔非法矿山,打击违法开采活动,开展定期巡查,对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和非法开采、私挖盗采的行为进行打击取缔。同时,要把打击非法开采、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责任制落实到乡(镇)和重点村,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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