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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见

  今年以来,本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扭转这一势头,建立本市关闭矿山安全责任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坚决取缔非法矿山,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实现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仅适用于煤矿,下同)、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山,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矿山。
  虽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拒不执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矿山,属违法生产矿山。
  (三)以下四类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二是依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三是经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山。
  (四)关闭取缔工作按以下要求实施:
  1.对非法矿山,由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仅适用于煤矿,下同)提请所在区(县)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生产矿山,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对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由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所在区(县)政府予以关闭。对提请关闭的矿山,有关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区(县)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区(县)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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