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6]115号 2006年5月23日)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茧丝办)、工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精神,结合我省蚕茧生产实际,现将我省2006年蚕茧价格及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综合考虑今年茧丝市场供求总体平稳的情况,确定2006年桑蚕鲜茧中准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980元(茧层率21%,上车茧率100%),各等级桑蚕鲜茧中准收购价格见附表,收购企业可在上下15%的浮动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经贸委(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蚕茧收烘管理,完善鲜茧收购制度,维护正常蚕茧收购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鲜茧收烘资格认定”、“全国缫丝绢纺生产经营”两项行政许可事项,是国务院第412号令已明确保留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市经贸委(茧丝办)要协调好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缫丝绢纺企业生产证》的审查和公示工作,防止发证过多而造成抢购、哄抬茧价、大量收购毛脚茧的现象。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销蚕种、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蚕种经销和蚕茧收购市场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关于整顿规范蚕种市场经济秩序的紧急通知》(鲁茧协办字[2001]2号)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蚕种、蚕茧经营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反市场主体准入关。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以挂靠、租赁和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从事蚕茧收购提供渠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蚕茧收购市场,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资格,销售无质量合格证睥假冒伪劣蚕种,扰乱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