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和问责制度。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应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按照属地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防疫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职责任务和岗位人员。加强考核和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做好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因工负伤致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待遇或一次性补偿。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兽医工作的保障体系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经费应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等经费,由市、区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和完善本市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条件。加快完成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及产品留检和废弃物处理厂等设施建设工作,建立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公路站消毒通道和监控系统。全市统一规划,明确具体建设标准,完善区县实验室建设,提高其诊断、检测和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各区县要根据工作需要,以现有资源为基础,统筹考虑,完善区县兽医工作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工作条件和动物及产品留检、废弃物处理、路口监管等设施。
六、建立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
(十五)加快兽医工作的法规和规章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完善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兽医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七、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六)各区县政府要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本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