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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五)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和药政以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区县在现有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市、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本市在进京公路道口设立的检疫监督站为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
  (六)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疫情监测、疫病净化、动物疫情预报预测和报告、强制免疫疫苗供应、应急防疫物资和技术的储备、畜牧兽医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市级现承担兽医技术支持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能保持不变。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5个区不另设专门的技术支持机构,其动物疫情监测及动物产品安全检验等技术性工作统一由市级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其他13个区县在现有畜牧兽医站基础上,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本区县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七)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承担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组织和监管、疫情调查、监测、检疫工作,同时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对乡镇现有的畜牧兽医站等机构按区域进行调整设置,作为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实行统一管理。
  (八)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体系。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疫情观察和报告、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相关工作,以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由区县、乡镇安排解决。村级动物防疫员应首先从改革分流人员中择优聘用,接受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九)人员编制核定。区县组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所需的行政编制,由区县内部调剂解决;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使用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由市编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编制配备的标准,报请市编委批准后分别核定下达;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编制配备,由区县研究确定。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十)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新进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录。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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