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管理。由各郊县(区)发展和改革等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配合,加强对机动车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车辆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及产品,以及擅自从事报废车回收活动的行为,切实加强对机动车生产和报废车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各郊县(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对9座以上客车报废的监管力度,加强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督促报废车车主办理相关手续,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就地强制报废。
17、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各郊县(区)质监部门要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标定和检验,对检测人员实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发生违规问题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各郊县(区)农机部门要切实做好拖拉机、农业专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18、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各郊县(区)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交通部门要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19、规范校车管理。根据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各郊县(区)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局,严格校车及其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建立安全管理台帐,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备案制度,与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管理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落实管理对策措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检查和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确保不发生校车交通死亡事故。
20、严格公路客运车辆管理。由各郊县(区)交通、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配合,从严管理客运车辆营运行为。各郊县(区)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客运场站不售超载票,不发超载车,加强公路客运单位安全制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带“病”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客运车辆紧急疏散、灭火器等非常规安全的研究,提高预防事故的针对性。对安全管理责任、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要责令其停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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