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华阳化轻公司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5〕22号)
蓟县华阳化轻有限公司:
为促进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民爆器材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市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作价公式为:民用爆破器材销售价格=购进(出厂)价格×(1+进货运杂费率)×(1+管理费率+仓储费率+利息率+利润率)+税金。
二、考虑到民用爆破器材从生产企业仓库或港口、码头、车站到验收入库为止发生的正常费用和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进货运杂费率为5%。
三、对民用爆破器材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支及合理库耗,收取的仓储费率不超过10%。
四、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工资、办公费、组织调拨、订货等费用支出,收取的管理费率不超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