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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实施救援拖运作业的范围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内的,按照《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标准》(见附表)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路和城市道路救援拖运距离(指作业地点与停放地点的距离)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公里(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加收100元。
  第五条 解体车载物资每辆收费200元,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吨加收50元,不足1吨按1吨计算。
  第六条 作业现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杂作业:
  距高压线三米以内;
  在高速公路或平原道路狭窄不足12米的路段以及山区道路;
  在雪、雾恶劣天气或结冰道路;
  在桥梁、涵洞上实施救援;
  夜间(指22时至6时)实施救援;
  车辆侧翻、仰翻或超过核定载质量的30%至1倍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复杂作业条件的,不得叠加重复收费。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种作业:
  掉入河流、河沟的车辆;
  装载危险品或易燃易爆品的车辆;
  超过核定载质量1倍(不含1倍)以上的车辆。
  同时具备本条规定两种以上特种作业条件时不得叠加重复收费。同时具有特种作业和复杂作业条件时,按照特种作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达现场,但未实施作业的,按故障车拖运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第九条 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
  搬挪并运送尸体每具400元;
  下水打捞尸体每具500元;
  潜水打捞尸体每具800元。
  第十条 非机动车救援拖运收费标准:
  自行车每辆20元;
  三轮车每辆50元;
  畜力车每辆300元。
  第十一条 实施救援拖运租用设备施工的,按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第十二条 受客户委托,开展上述救援拖运服务内容以外的其它业务时,可采取双方协商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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