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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价费〔2005〕26号)


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012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规范救援拖运收费行为,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降低救援拖运收费标准。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全市实行统一的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救援拖运公司应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开展救援拖运服务。未经委托不得强行拖运和收费。
  三、救援拖运服务属于经营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救援拖运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救援拖运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检查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20日起执行。从事救援拖运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415号)即行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救援拖运的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救援拖运作业工作的经营者或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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