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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宁政发〔2006〕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十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从事民族政策工作的同志爱岗敬业、自觉奉献,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先进,进一步推进全市民族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建邺区人民政府等20个单位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马玉忠等38位同志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民族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成绩。各区县、各部门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要以模范集体和个人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名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名单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家)

  建邺区人民政府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南京福中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清真桃园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南京市市政工程处

  白下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鼓楼区莫愁街道办事处

  玄武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秦淮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栖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

  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

  溧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下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高淳县东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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