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宁政发〔2006〕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十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从事民族政策工作的同志爱岗敬业、自觉奉献,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先进,进一步推进全市民族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建邺区人民政府等20个单位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马玉忠等38位同志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民族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成绩。各区县、各部门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要以模范集体和个人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名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京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名单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家)
建邺区人民政府
雨花台区人民政府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南京福中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清真桃园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南京市市政工程处
白下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鼓楼区莫愁街道办事处
玄武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秦淮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栖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宁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
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
溧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下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高淳县东坝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