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督导法规和制度建设,依法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33、认真做好督导立法调研与制度建设工作。完成《上海市教育督导规程》的制定工作,制订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实施依法督导督学项目评价标准。做好《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的修订工作和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公示公报的总结工作。规范完善对中小学的检查评比工作,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检查评比实施意见》,建立本市中小学检查评比工作归口管理、年度报批、公示公告和事后备案制度。研究并制定本市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评估指标、本市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督导评估指标和本市对区县政府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34、开展专项督导。认真总结本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的经验与成效,下达对19个区县开展专项督导的报告。开展对公读学校办学水平的专项督导,提高工读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对区县政府落实公建配套教学设施工作的专项督导,确保区县政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条件保障。在对区县政府和学校开展以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为重点的德育工作专项督导调研的基础上,启动对区县政府和学校德育工作专项督导的试点。召开上海市实施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交流会,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建立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评选表彰上海市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一、深化教育行风建设,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35、抓好开学初的收费工作,坚决制止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坚决制止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继续开展以中小学收费为主要内容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对中小学收费情况开展联合检查。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和招生录取工作。加强学校收费公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基本形成规范教育收费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阳光招生”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36、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在本市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上海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