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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四)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求,为社员开展经营信息、技术培训、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等统一服务。要积极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市场销售,努力提高产品品牌档次和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民增收。
  (五)有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要符合《条例》规定,在合理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的基础上,实行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统筹分配,按股金额和交易额分配比例原则上应高于60%,按交易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按股金额分配的比例,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
  三、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适应标准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积极帮助合作社解决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调查摸底,分类指导。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掌握每家合作社的运行情况,对照规范化合作社建设标准进行分类指导,找差距,分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化建设工作日程和实施方案,确保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
  (三)严格标准,审核认定。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对本地区的合作社每年开展一次申报、验收、认定工作。规范化合作社建设标准由市农业局制定,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认定。验收情况与认定结果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农业局。对已获得规范化称号的合作社,要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确保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提高工作。
  (四)大力扶持,促进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大力扶持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规范作为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申请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立项的前置条件。从今年起,市政府将逐步加大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和扶持力度(建设标准、考核及奖励办法另定),重点扶持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增强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能力、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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