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突出规范股金结构、管理制度和经营分配机制等重点,注重提高合作社产销联接和服务体系建设,注重合作社职能的有效发挥,注重合作社竞争力和带动力的增强。
二、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把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带动明显的市场主体。今年全市要求完成合作社规范化建设100家以上,明年基本完成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在此基础上,培育100家产业优势突出、运行机制规范、经营绩效显著、产品市场竞争力与农户带动力强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按照
《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完善合作社的产权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主要表现为“五个有”:
(一)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要按照
《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原参照其他经济性质登记的合作社,要结合自身实际,在章程制订、股金设置、社员管理、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上做好规范完善工作,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一开一闭”重新登记。要规范税务登记,并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
(二)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间也可以自愿联合认购。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合作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结构合理,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
(三)有民主的组织管理体制。要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相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但单个社员拥有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过总票数的20%。加强社员管理,规范社员入退手续,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合作社也可以聘请专业人才从事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