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5〕106号),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通知如下。
一、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5〕106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以主导、特色优势产品为依托,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的要求,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为核心,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把握条件,依法规范。
《条例》是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章程制定、股金设置、组织结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盈余分配均须按
《条例》要求规范。
(二)有序引导,分类推进。规范化建设要充分尊重合作社社员的意愿。各地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规模、组建主体、人员素质、运行模式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统筹安排,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要促使进一步完善,规范提高;尚未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