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备可靠的操作系统、应用数据、数据库的自动备份及恢复机制。
4、网站必须具有防病毒、防黑客措施。
5、具备网站维护能力,定期对网站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漏洞进行扫描。
6、制定完善的学员和网站管理制度。
7、网站应具有以下功能:
(1)具有网上课件点播、辅导、测验功能。
(2)具有与讲课内容同步的视频、音频课件,课件点播可以根据学员网络环境自适应带宽。
(3)必须能对学员学习课件的时间进行计时。在课件播放过程中需要每隔15分钟左右弹出一个随堂问题,学生回答后才能继续播放。如果学员未能及时回答问题,系统应停止计时。
(4)网站必须提供学员身份认证功能。
(5)网站必须提供监督机构登录查询学员听课时间及数据导出功能。
(6)授课老师必须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三)培训机构情况介绍。
(四)用于培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六)拟办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八)举办远程教育的应提交网站功能说明、网站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设备清单。
(九)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实行登记管理。担任培训教师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授课教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从登记教师名单中移除。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未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公告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得出借本培训机构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财政部门配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软件进行注册登记,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按要求如实上报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记录、培训工作总结和电子数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教学质量评估、学员意见反馈及考核情况确认培训的有效性,对达到培训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予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