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三)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参加设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比赛并获得奖项者。
第四章 培训机构和师资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应当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师资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力量等条件,并经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登记、公告后,方可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须经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并予以公告。
(一)开展经常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均需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其是否具备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业务主管单位举办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的学习班,应根据财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在每次办班前,要将培训计划、拟聘请授课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所在单位、培训内容、参加学习会计人员名单,报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
对经评估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的单位,由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进行继续教育机构登记,并为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同时将公告名单逐级汇总上报。对经同意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行业或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为其临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施。
(三)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健全。
(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学大纲和省财政厅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培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
(六)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开展网络远程教育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7×24小时服务,每年累计停机时间不超过10小时。
2、网站服务器提供百兆以上的Internet出口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