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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会〔2006〕23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济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范会计培训行为,不断提高我省会计队伍素质,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05〕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会计用人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通过持续、有针对性的教育,提升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会计操作技能,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的初级人才,具有综合分析和参与决策能力的中级会计人才以及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二章 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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