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及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费用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附件一:
南京市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类别

  一、土地利用有关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农业发展规划

  五、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商品林造林规划

  (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六、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二)电力发展规划

  (三)煤炭发展规划

  (四)油(气)发展规划

  七、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港口布局规划

  (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八、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城镇体系规划

  (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四)分区规划

  (五)详细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勘察规划

  附件二:
南京市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类别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