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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草案时一并进行。审查时,应有市环保局及有关环境保护专家参加;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市环保局或规划编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成立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由审查小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及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参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按《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行。

  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程序按国家环保总局《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提交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三)规划草案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说明;

  (四)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草案,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的说明,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规划编制机关未附送上述规定文件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七、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科学性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因素纳入决策体系,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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