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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 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从规划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将《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南京市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管理。市发改委、建委、经委,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农林局、旅游局、交通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

  二、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

  由市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应在规划中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编制独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主体和具体编制机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

  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由规划编制机构自行编制,也可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规划编制机关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要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编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以下统称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若规划有重大调整,规划编制单位应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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