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应在1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值班室。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的,应立即上报市环保局值班室,由市环保局值班室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政府。在确认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市环保局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区、县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县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2、应急响应程序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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