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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做好污染预防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环境安全意识。

  3、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包括建立专家库,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等。

  (二)预测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以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区县环境监测站为互相援助、支持的应急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测控制点,空气质量控制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通过监测网络,不间断监控江、河、湖泊、地下水中无机物和有机生物指标。对主要风险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督查,并对污染事故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将驻宁大、中型企业的监测力量纳入环境监测网络,必要时寻求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技术支援。

  南京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风险源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三)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系统、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检测反馈评估系统等)。

  (四)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区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各区县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政府及市环保局。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环保局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县环保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值班室或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

  当发生安全等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先行介入处置的部门和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应即时向当地或市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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