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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

  1、原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或其它的环境污染事件等;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事件。

  2、次生、衍生性环境污染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市的;在江、河、湖、泊上游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我市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五)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作用迅速、危害严重、处置技术性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平时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要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作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地点不同,相关部门担负的职责、处置的手段和条件也有所不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职能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牵头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与环保部门搞好协同。

  3、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坚持属地为主,先行处置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事件负责。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无论事件的级别大小,所在地区县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4、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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