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