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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责任年活动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责任年活动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见
(甘政发〔2006〕43号 2006年5月1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严肃行政纪律,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政府工作高效运转,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责任年活动,推行行政问责制,推进建设责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与目的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要求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的。开展责任年活动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大举措。行政问责制是强化和明确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的保障制度,也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推行行政问责制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责任政府,必须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

  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努力形成勇于承担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追究失职和过错责任的工作机制;通过重点整治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工作不落实、配合不协调现象,着力解决中梗阻塞、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通过强化按职尽责、明确尽责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尽责的原则与要求,进一步强化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责任政府。

  二、基本要求与原则

  开展责任年活动、推行行政问责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推行行政问责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原则,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上级负责与对下级负责相一致的原则和奖励与惩罚并重的原则。必须依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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