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通过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合理调整国家、地方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引导矿业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对小矿要进行资源整合,建造一批集约化程度高、开采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循环利用的大型骨干矿业企业。依据《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勘查矿产资源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四)建立省级地质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发挥地质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注重地质找矿效果,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建立省级地质科技成果奖励机制,对在地质找矿和推动地质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励地质工作者不畏艰苦、求真务实,献身地质事业。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负责制定。
(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解决好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尽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
(六)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科学开发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延长资源利用年限,加大对中小型矿山企业“三率”(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的监督、考核力度,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运用先进勘查技术、设备,缩短评价周期。鼓励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矿业企业的技术含量和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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