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长江、黄河上游、河西走廊荒漠化地区生态环境调查,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围绕全省生态脆弱区、重点建设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加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建设。继续完成临潭、永登等62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重点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尤其是重要城市和重要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开展兰州、天水、敦煌等15个主要城市环境地质和土壤天然放射性含量调查评价。通过全省矿山环境地质调查评估与重点矿山环境治理保护工程,实现生态环境重建。加大投入,建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完善全省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系统。
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规划等建设前期地质勘查和评价。搞好西气东输、交通网络建设等重大工程的地质基础工作。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七)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要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建立地质图文资料更新制度,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全面公开省级地质资料目录,地质档案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四、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加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充分发挥现有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作用,多争取国家在我省进行大规模公益性项目的勘探布点。同时,省政府每年安排一些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诸如水资源勘查等公益性勘查项目,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大矿产勘查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地质勘查机制。鼓励各类地质勘查队伍,积极参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的招投标。根据国务院要求,完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政策。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将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勘查。
根据我省矿产勘查需要,建立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其基金来源可通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益等筹措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此外,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省发改委每年从项目前期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矿产勘查。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