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符合参保条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时限、程序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做好相应的工作。
五、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鉴定的主体程序和时限按《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省和各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此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要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其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