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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3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驻我省行政区域内除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我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设区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需要财政拨款的单位由于财政预算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可以从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其中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39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应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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