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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减少报告表》,报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汇总后分别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帮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丧葬补助费手续。
  对符合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和抚恤费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填报《遗属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申报表》,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规范退休人员流动程序
  退休人员居住地变更超过六个月的,由退休人员或亲属到原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养老保险省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流动登记表》(以下简称《流动登记表》),并将信息逐级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登记后,由本人或亲属持《流动登记表》和《信息表》到转入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任务
  1、完善社会化发放办法,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工作。
  3、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组织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和设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关系,并制定相关业务政策。
  5、负责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实施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
  6、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企业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培训。
  (二)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任务
  1、接收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按居住所在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对辖区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中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
  3、建立辖区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做好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和养老金领取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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