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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保管方式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不得在县(市)、区级存放。二是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暂委托企业保管。
  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暂不移交,只移交《养老保险省本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和《信息表》。
  企业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前,要整理规范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对企业已经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持原有的分类和装订顺序;尚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要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整理、统一装订;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缺少退休审批及相关材料的,企业要予以补办;对不能补办的材料,企业要出具说明,注明材料缺少的原因和名称,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时,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档案材料目录》、《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的内容,办理人事档案交接手续。
  四、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一)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实行社区管理形式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的,由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整增加额等基本信息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设区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退休人员档案保管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后,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调整额进行修正。
  其它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仍按现行审核、审批办法进行。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结束后,由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将《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存档并装入本人档案。
  (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每年三月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认证工作主要程序是:退休人员到常年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按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三个月以上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逐级填报《养老保险省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以下简称《停发(恢复)报告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发其养老金。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后,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逐级填报《停发(恢复)报告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恢复并补发养老金。在国外居住的退休人员,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企业离休人员也应纳入认证范围。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造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要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办理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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