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和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州、县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统一协调当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进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进程,制定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各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要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省上将逐年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各地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到位。
(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专门人才。进一步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积极引进各类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专业人才。积极拓宽培养渠道,通过派出去、请进来和举办培训班等办法,加大对在职人员的培养力度,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队伍。
(五)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文化遗产日”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各类文化遗产对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专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机构,要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遗产展览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宣传和展示优秀文化遗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本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煤体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对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