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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五)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重大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文物、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六)整顿规范文物流通领域秩序。文化、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等犯罪活动,整顿文物流通市场;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文物流通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依法追索流失境外的我省珍贵文物。

  五、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各地要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和濒危程度,参照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和《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指南》,分级、分类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要运用文字、音像、数字化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分级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市州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分步实施。

  (三)分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标准,经过科学论证和认定,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筛选,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市州、县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可参照省级代表名录论证筛选办法进行确定,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同级政府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并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传承民间艺术、技艺。对年事已高、生活困难的代表作传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资助他们开办“讲习所”或授徒,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继有人。在非物质文化形态保存较为完整、特色鲜明,并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要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变单一保护为全面保护。要积极组织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的创建活动和民间艺术师、民间艺术大师的评选命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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