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单位改革。国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劳动、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有利于人才有序流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单位内部工作机制、用人机制。
(三)努力探索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物保护研究院所等现有公共文化机构专业人才的优势,借助省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及民间艺人的力量,对省内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努力探索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新机制,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多渠道投资保护文化遗产的新格局。
四、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一)掌握文物资源家底,夯实文物保护基础。我省是文物资源大省,准确、全面地掌握文物资源家底有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实现由文物资源大省向文物保护强省转变。在馆藏珍贵文物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要总结经验,结合即将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逐步组织开展全省馆藏一般文物和野外文物的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文物资源数据库。制定重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力度。统筹规划,集中资金,抓紧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使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要严格工程管理,把好工程队伍资质关,建立健全各类技术规范,确保文物保护重点工程质量。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我省现有4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7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1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政府要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的保护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文物古迹、代表性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的物质载体进行调查、认定和抢救性保护。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要与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落实和明确所在地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
(四)完善有我省特色的丝绸之路博物馆体系。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为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有选择、有重点地建设一批基础较好、特色明显的重点博物馆和专题博物馆。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陈列展览水平,改善藏品保存环境,真正按照“三贴近”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服务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