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6〕48号 2006年6月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就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甘肃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遗存较多,千百年来,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出了大量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不仅是我省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民族文明的瑰宝。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当前,由于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我省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也受到严重威胁,许多文化遗存,特别是古建筑、古遗址、墓葬、石窟寺、历史文化村(镇)及风景名胜区受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时有发生。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濒临灭绝。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同时,观念滞后、体制障碍等问题仍然在不少地方束缚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中华民族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