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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失效]


  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运营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点。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和车辆更新等,积极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

  五、加大投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广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国外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各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交通场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六、政策扶持,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财力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各城市政府要将其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城市公共交通首先要满足社会的需求,其次要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同时也要满足自身经济效益的需求,达到社会目标、生态目标和经济目标的统一。对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以及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为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设市城市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而增加的政策性支出,应予经济补偿。对于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于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优惠政策应予以完善并继续执行。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城市公交企业不能以单纯盈利为目的,但也不应负债运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物价部门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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